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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时昌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公告

2025-11-09

  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目前本案清算程序已接近尾声,因部分关联人员无法联系,管理再次公告如下:

  (一)时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时昌公司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移交手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续。

  (二)占有时昌公司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四)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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