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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6-03-12

  2026年1月9日12时26分左右,舟山源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海智造南区加工4号车间中门里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3.7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舟山源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1.9”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牵引车挂车对接风险管控不到位,对现场临时组队作业人员缺乏统一指挥管理,驾驶员倒车前未能有效确认辅助员站位安全,倒车加速过快,导致辅助员被撞倒挤压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舟山源峰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峰公司)为事故车辆驾驶员韩某某所属单位,成立于2022年05月1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小干东岙北路42号1幢8楼A880,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总经理卓某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船舶修理;船舶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徐州鋆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鋆喆公司)为死者刘某某所属单位,成立于2017年09月22日,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欢口镇中山路财政所向西50米,法定代表人为汤某某。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修造;船舶配件、船舶管道、船舶涂装、轮机设备、电气设备、船舶内部装潢、脚手架、钢结构、加工、制造、销售、安装;从事船舶技术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舟山中集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风电公司)成立于2021年08月05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长涂镇沿港路146号208室,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钢压延加工;机械设备研发;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中集风电公司于2025年11月分别与源峰公司和鋆喆公司签订了船舶/海工项目建造加工分包合同,源峰公司和鋆喆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领料、下料、加工、切割、制作安装、报检报验等一系列工作,该场地内的工程车辆由源峰公司负责运行和日常维护等。

  2026年中集风电公司已与源峰公司和鋆喆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指导督促源峰公司和鋆喆公司等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班组会议集中安全学习。中集风电公司2025年11月11日联合金海智造公司已组织开展了火灾事故和人员撤离救援综合应急演练。定期对源峰公司和鋆喆公司的现场作业情况开展安全巡查,指导督促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中集风电公司设备管理情况:产品名称:内燃牵引车,型号:QYCD,配置号:80-YCG,车架号:13080YC8185,发动机号:A70FG1S30033,出厂日期:2025年11月27日。中集风电公司制定了《牵引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了工作前车辆的检查、工作中车辆操作等规定,其中规定牵引车和板车对接时,板车牵引桥故障时严禁用人去抬牵引车桥板,必须要用叉车等车辆配合对接。公司规定中牵引车和板车对接作业不属于危险作业,公司的风险辨识将牵引车对接等相关操作风险等级列为三级(一般)。

  源峰公司车辆设备管理情况:按照和中集风电公司约定的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工作界面和供应界面划分,负责提供吊车司机和起重工,并提供转运材料的平板车、叉车及司机;或短期内免费使用中集风电公司设备,负责日常维保,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目前源峰公司所使用的车辆为中集风电公司提供,已开展车辆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及驾驶员培训工作。公司已制定了《牵引车安全操作规程》,其中规定牵引车和板车对接时,中间严禁站人。

  2026年1月9日,源峰公司牵引车驾驶员韩某某根据带班陈永平当日工作安排,驾驶牵引车连接18米长的平板车,从金海智造3号码头附近港池装载钢板到金海智造南区4号加工车间。上午装载第三车到4号加工车间待卸,约12时韩某某回到4号加工车间准备卸载钢板,源峰公司起重指挥裘某某担心卸钢板的时候碰到牵引车,裘某某让韩某某把牵引车和平板车分离,韩某某操作摘掉牵引车和平板车的连接销,把牵引车开到离平板车2米多的位置。卸完钢板后起重指挥裘某某摆手让韩某某把板车拉走,韩某某把牵引车倒车到平板车的连接口处,等到了合适的位置以后就停车。12时26分左右,刘某某招呼裘某某和一个船员帮忙抬板车牵引桥,韩某某开始倒车连接牵引桥,倒车过程中未能有效控制车速,加上未能成功连接牵引桥,牵引车冲到牵引桥上面,把刘某某挤到了牵引车左后侧和平板车之间,导致刘某某受伤倒地。后送往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地位于金海智造南区加工4号车间中门里,牵引车头长3.9米,宽2.18米,平板车长18米,宽2.6米,牵引桥长1.7米,宽1.2米。平板车处于横向通道上,呈南北向停放,牵引车位于平板车的西侧。牵引车距离平板车之间距离为1.5米左右,牵引车与平板车之间成约60度左右夹角。平板车牵引桥上有刮擦痕迹,牵引桥桥板约重110千克。挤压位置为牵引车左后与平板车对应位置。

  1.现场作业人员情况。源峰公司工人韩某某持有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N1叉车操作证,2028年6月到期,已经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源峰公司工人裘某某为现场起重指挥,裘某某持有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起重操作证,2029年4月到期。死者刘某某,仓管工,已接受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他的主要职责包括分管仓库的安全工作、物资入库验收和检查等。事发涉及的牵引车连接作业不属于裘某某和刘某某的职责范围,也未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报告。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中集风电公司安环保卫部安全主管任某某当天大概8点到9点20 左右,在一跨和三跨北侧巡查,当时没注意到四跨有车辆在运行,只是看到一跨和三跨有下料和小组件制作等。源峰公司工人裘某某在事发前负责指挥吊装作业,考虑到吊装钢板时可能对牵引车有影响,要求韩某某断开牵引车与平板车的连接。事发当时为12时26分,未到下午正式上班时间,事发地点附近没有中集风电公司和源峰公司的安全员。裘某某与刘某某等人一起站在牵引车头与平板车之间,参加了手抬平板车牵引桥的行为。从车间内的视频以及韩某某、裘某某等人的笔录中判断,系刘某某招呼裘某某等人一起上前帮忙。

  死者:刘某某,男,53岁,所属公司:徐州鋆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岗位:仓管工。2025年5月30日入职,已接受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

  1月9日14时39分,刘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创伤性休克。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3.7万元,其中:医疗费用7000元、丧葬及抚恤费用153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集风电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张某某立即拨打电话叫了救护车,中集风电公司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将刘某某经救护车送至岱山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日下午14时3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2026年1月9日15时10分,中集风电公司和长涂镇人民政府向岱山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1月9日发生事故后,马上通知了死者家属。鋆喆公司当天就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148万元人民币,1月11日赔偿金到位,1月12日早晨火化完后家属离开岱山。

  中集风电公司在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长涂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相关应急处置责任。

  综Kaiyun体育官方网站 开云登录网站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影响,事故直接原因为:源峰公司针对牵引车挂车对接风险管控不到位,对现场临时组队的作业人员缺乏统一指挥管理。牵引车驾驶员韩某某违反公司《牵引车安全操作规程》,倒车前未能有效确认车辆后方帮忙牵引对接的刘某某站位安全状况,倒车加速过快,导致刘某某被撞倒挤压在平板车与牵引车之间。

  1、源峰公司对牵引车运行等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牵引车安全操作规程》等向相关作业人员培训不足,部分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对临时性作业风险未能有效管控。

  2、源峰公司总经理卓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车辆运行等安全事故隐患。

  3、源峰公司工人裘某某为现场起重指挥,岗位职责不清,与刘某某等人一起站在牵引车头与平板车之间,参加了手抬平板车牵引桥的违规行为。

  1、鋆喆公司工人刘某某事故发生时,站在牵引车头与平板车之间帮忙手抬平板车牵引桥,未能有效辨识现场事故风险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源峰公司牵引车驾驶员韩某某违反公司《牵引车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5.3.5[1]的规定,在刘某某等工人帮忙抬平板车牵引桥与牵引车对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倒车时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运行,导致刘某某被挤压倒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七条[2]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源峰公司总经理卓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车辆运行等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3]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源峰公司工人裘某某为现场起重指挥,岗位职责不清,与刘某某等人一起站在牵引车头与平板车之间,参加了手抬平板车牵引桥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源峰公司对其行为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源峰公司对牵引车运行等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牵引车安全操作规程》等向相关作业人员培训不足,部分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对临时性作业风险未能有效管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5]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6]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中集风电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建议县应急局对公司进行约谈,落实事故风险管控整改举措。分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刘某督促分包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力度不足;安环保卫部安全主管任某某对车间内临时性作业风险未有效管控,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另案处罚。

  事故调查中发现鋆喆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工人岗位职责不清,未及时消除临时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问题,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另案处罚。

  (一)长涂镇政府作为属地主管单位,镇领导共6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于年初分别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长涂镇按各自职责与企业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压实乡镇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长涂镇应消站今年以来对中集风电公司及其外协单位共开展安全检查6次,排查整改一般安全隐患15处并均按期督促整改到位,对2家外协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日常对于中集风电公司及外协单位应急演练、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开展指导帮扶,但对于督促企业加强统一协调管理、持续推进全员安全素质提升等方面力度不足。

  (二)岱山县经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企业自查、部门检查、专家诊查” 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机制,覆盖全县86余家规上工业企业及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行动,聚焦危化品、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已督促指导企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模拟火灾、防汛等突发事故;强化节假日关键节点管控,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工作要求,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

  (一)源峰公司要认真吸取这次事故教训,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狠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细化现场岗位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中集风电公司要加强对业务外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和考核,加强对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力度,督促各施工单位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落实好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确保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县经信局要进一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四)长涂镇人民政府要针kaiyun体育全站 Kaiyun登录网页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全面整治。要求企业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堵塞安全生产漏洞,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5.3.5:如果要连接的牵引车或车辆是从牵引车或车辆的外部进行操作的,则应为此配备适当的装置,且操作者不应进入牵引车或车辆与拖车之间。如果采用辅助力连接拖车,则操作者应确保在连接过程中人员不受伤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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